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租庸调是唐朝前期封建国家的一种主要税制。

           租庸调: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基础是均田制。后因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大量的自耕农破产逃亡、或者沦为地主佃户,均田制逐渐濒于崩溃,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中国唐代前期所实行的赋役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619年3月6日)初定租庸调法)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赋税制。唐初均田制规定:中男(年16~20岁)、丁男(年21~59岁)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男、笃疾、废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道士30亩﹐女冠20亩﹔官员受田有永业、职份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国公至五品官员,永业田从100顷至5顷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乡分配。在此基础上规定租庸调的征课标准为:,每丁纳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每户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产布之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年为官府服役20天,遇闰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皆免;但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不亲自服役者,可纳绢代役,每日绢三尺。贵族免役。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税制的基础为均田制,课税以人丁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税。基本精神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唐代租庸调制度,不因增加生产而增税,也不因怠耕而减其租﹐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因勤劳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减其庸,有利于农民附着土地﹐也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唐代陆贽认为:此法:"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新唐书.食货志》)。后因户籍不常清理,人口变动得不到及时调整,土地买卖兼并,加上安史之乱以后,局势动荡﹐民户弃地逃亡,唐社会经济遭到破坏﹐财政制度混乱﹐到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均田制已无法继续实行。租庸调制失去存在基础,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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