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身份证和普通身份证有区别吗

      最后更新:2017-04-04 在线工具

      我国以前规定,入伍军人无论是军官还是士兵,统一注销其在地方的户口,与此同时,身份证也跟着注销,一般来说,入伍的时候会要求你上交身份证,现在的军人身分证,是为了方便军人外出使用,比如你出公差,需要在地方宾馆住店,就不用像以前那样出示军官证或士兵证,你就可以出示军人身份证,避免了一一定情况下的泄露身分,大部分的军人身份证号与你未入伍前所输的地方身份证号相同!

        一、军人的身份证与普通公民的身份证没有区别。军人的身份证上不会体现部队信息,照片也不会穿着军装。

        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军队主管机关,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军人在以后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其他需要证明军人身份时,仍使用军人有关身份证件。

        三、与普通公民申领身份证不同的是,部队人员的身份证要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向相应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单位代码申请表》,再完成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采集工作,并随时送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审签、制作,之后再由公安机关集中组织开展信息受理、审核签发、证件制作和发放工作。

        有一点不同,军人不仅有身份证,还有军官证或是士兵证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军队主管机关,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军人在以后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其他需要证明军人身份时,仍使用军人有关身份证件。

        如何办理

        1、为加强管理,国家决定为军人办理公民身份证,在2002、2003年前后,全军组织首批统计填写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义务兵和士官统一由原籍办理;军官以前有证的,由原发证地公安机关负责核对升位号,没办理过的,由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

        2、该登记表一式三份,部队相关审批单位和编码地公安机关各留存一份,第三份存个人档案。

        3、基本流程:各单位军务、干部部门组织填写与审核,盖章寄当地武装部(武装部有你入伍的存根,便于核对),由武装部会同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对编码。

        4、登记统计工作当年只进行了一次就结束了。部队现有的无证人员已经全部统计完毕,今后再新入伍人员也不会因当兵被收回身份证。理论上,已对所有军队无证和旧证人员实现了全覆盖。

        5、公民身份证与地方人员证件完全一样,和军人证件互相也不冲突。身份证用以证明公民身份,供大家以公民身份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银行开卡、买房贷款等),军官证、文干证、士兵证则是用以表明军人身份,相当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证,供执行公务、享受优待等需表明军人身份时使用。

        军人办理

        军人身份证,由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办理 军人身份证办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军队主管机关,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军人在以后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其他需要证明军人身份时,仍使用军人有关身份证件。

        身份证发放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令公布《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办法全文: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第九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十二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中,应当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审查不严,致使登记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故意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虚假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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